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保險公司並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若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已先行交付相當於第一期的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月數超過六個月時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若因誤填出生年月日,導致年齡計算錯誤收錯保費,發生理賠時,保費短繳者將按應繳保費比例計算給付金額,保費多繳者,保險公司將退還溢繳保費。
受益人由要保人指定,人數無限制,中途得以變更,次數亦無限制。
未滿7足歲者或無行為能力之被保險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簽被保險人姓名,法定代理人亦須在指示欄位上親自簽名。 7足歲(含)以上未滿20足歲之要保人、被保險人,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個別親自簽名,但已婚者(男性滿18足歲、女性滿16足歲)不在此限
有,保險公司於保險招攬時應透過業務員、傳真、郵寄、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條款樣張供要保人審閱,且審閱期間不得低於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