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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告知書  

民國(下同)104年12月15日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業經行政院105年2月2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50154280 號令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呈祥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特依個資法第五十四條、第九條規定,履行告知義務如下:

本公司依據個資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保險經紀。
(二)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但不限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约書内容)。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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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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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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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將婉謝、延遲或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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