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告知書
民國(下同)104年12月15日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業經行政院105年2月2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50154280
號令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呈祥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特依個資法第五十四條、第九條規定,履行告知義務如下:
本公司依據個資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保險經紀。
(二)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但不限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约書内容)。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
合作推廣關係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一) 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 對象:本公司、產、壽險公司、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業務委外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 權利行使之方式:以書面方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將婉謝、延遲或無法提供相關服務。